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光明、张宝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明,张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吴光明,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张宝全,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吴光明与张宝全民间借贷纠纷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9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张宝全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光明借款人民币8700元及利息一案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张宝全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张宝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吴光明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