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令元、彭德智、彭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令元,彭德智,彭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孔令元,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执行人彭德智,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执行人彭凡(系彭德智之女),女,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令元、彭德智、彭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孔令元、彭德智、彭凡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孔令元、彭德智、彭凡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毅审判员 王学斌审判员 邓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