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4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4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魏岱序。被执行人: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兰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评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荣鸿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