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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梁尽国与魏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尽国,魏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388号申请人梁尽国,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港乡梁埠口村*组。被执行人魏森,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南关社区*组。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梁尽国与被执行人魏森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梁尽国与被执行人魏森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城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