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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行审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建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李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988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XX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建新,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08)第108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温土资罚(2008)第108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泽国镇长泾村地方非法占用453.69㎡的土地;2、拆除被执行人在上述地方非法占用453.69㎡的土地上新建的一层油毛毡结顶厂房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11342元(已履行)。该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自动履行。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第1-2项。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第1-2项,并提供上述处罚决定确定的强制执行标的当前情况。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土资罚(2008)第108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1-2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第1-2项由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王达云审判员  陈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旺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