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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318号原告刘某甲,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刘某乙,男,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