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318号原告刘某甲,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刘某乙,男,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