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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郑州市邙山第三建筑公司与新郑市孟庄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邙山第三建筑公司,新郑市孟庄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异58号案外人:新郑市孟庄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邙山第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福,总经理。被执行人:新郑市孟庄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郑州市邙山第三建筑公司与新郑市孟庄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郑市孟庄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孟���镇口张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孟庄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撤回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庄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韩和平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