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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28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存卫申请执行邓云峰、梁维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卫,梁维棠,邓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283号之五申请人李存卫,男,1958年6月29日生,汉族,昔阳县大寨镇留庄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梁维棠,男,1961年3月3日生,汉族,昔阳县大寨镇树条峪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邓云峰,男,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昔阳县大寨镇龙凤坡村人,现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邓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云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6582334773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耀军审判员  张玉岗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世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