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28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存卫申请执行邓云峰、梁维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卫,梁维棠,邓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283号之五申请人李存卫,男,1958年6月29日生,汉族,昔阳县大寨镇留庄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梁维棠,男,1961年3月3日生,汉族,昔阳县大寨镇树条峪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邓云峰,男,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昔阳县大寨镇龙凤坡村人,现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邓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云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6582334773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耀军审判员 张玉岗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世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