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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魏芳与李书领、石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芳,李书领,石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魏芳。被执行人李书领。被执行人石翠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