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成都蜀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广安广峰商贸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蜀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广峰商贸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蜀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德源河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吴财富。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广峰商贸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万盛街道办事处马石梯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吴启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了成都蜀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广安广峰商贸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广峰商贸营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广峰商贸营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无人上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0月14日书面将查明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成都蜀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并限成都蜀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广峰商贸营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成都蜀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广峰商贸营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幺林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