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6)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辉、代理检察员张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向邮政储蓄银行建瓯市支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28110009509100,额度5万元。从2012年9月26日起王某使用该卡进行消费,截止2015年11月11日,透支消费本金47392.54元,产生利息10899.92元,逾期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2016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圣瑞驰酒店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湖滨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归还银行47646.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邮储银行建瓯支行的报案报告、卡号为6228110009509100交易明细、交易流水、催收通知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还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达47392.54元人民币,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是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已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继成人民陪审员 叶瑞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培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