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郑世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世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285号罪犯郑世标,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尤溪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世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6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2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世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24.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世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世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淑萍审 判 员 兰峻锋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