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孙建华申请金山研究(大连)核磁共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华,金山研究(大连)核磁共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华。委托代理人,王艳波,女,系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山研究(大连)核磁共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元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华与被执行人金山研究(大连)核磁共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再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高劳仲调字(2016)第17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