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10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云南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379号起诉人云南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登胜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起诉人云南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沈金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各项款项共计687674.12元(包括货款48万元、利息26474.16元、违约金155199.96元(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律师费2.6万元);2、被告支付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至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起诉人提交的《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交货地点以实际交付为准,接收凭证证实,交货地点为穿金路波罗村311号附2号。故该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云南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