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18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连杰、王银刚、王玉芹、姜守远、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王银刚,王玉芹,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8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迎春路花园别墅*****号。法定代表人李圣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苏庙村。法定代表人张连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连杰。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永安路北首。法定代表人王银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银刚。被执行人王玉芹。被执行人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刁孟路(高卜纸)。法定代表人姜守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守远。被执行人王淑芹。本院执行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连杰、王银刚、王玉芹、姜守远、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长海名下位于广饶县大王镇新世界小区*号楼*单元*层*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大王*),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县大王镇永安路以东、曲江村以西土地一宗(产权证号广国用(2013)第*号)、房产六处(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王*号、20130207、*、*、*、*),查封被执行人张连杰名下位于广饶县宏太·御景花园*室楼房一处,查封被执行人王银刚名下位于广饶县华泰.东方威尼斯小区一期*区*室楼房一处。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