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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2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月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烈锋,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王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乐洋,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铁保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超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铁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遗漏当事人,应当追加案外人王虎为当事人。超康公司与王虎约定,王虎承包超康公司的保安服务,由王虎派遣保安到超康公司上班,超康公司向王虎支付保安人员的工资。因此,超康公司实际上是与王虎发生关系,而非铁保公司。一审未追加王虎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就作出判决,从而造成本案事实不清,法律关系错误。二、一审认定本案系保安服务合同关系错误,本案应属于劳务派遣关系。王虎派遣三个保安在超康公司上班,超康公司按月向王虎支付三个保安的工资,属于典型的非法劳务派遣关系,铁保公司称系保安服务合同关系,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保安服务合同关系错误,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三、一审判决30%的违约金错误。首先,违约金依托于有效合同的约定,而本案中并无有效合同约定违约金。没有有效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也没有有效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一审仅以“欠条”酌定30%的违约金明显依据不足。其次,一审酌定30%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即使超康公司应承担违约金也不应超过本金的20%。铁保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超康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铁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超康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43120元及违约金252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超康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铁保公司安排三名保安员为超康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每月保安服务费8400元,保安服务费由超康公司指定的陈焯翰转账支付至铁保公司负责人王虎的账户。2015年3月20日超康公司支付了2015年1月的保安服务费给铁保公司,之后的保安服务费则未予支付。2015年7月2日超康公司向铁保公司发出一份联络函,称铁保公司的保安员不适合超康公司的工作,于2015年7月4日停止与铁保公司的合作。2015年7月4日超康公司向铁保公司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欠铁保公司保安服务费43120元,定于2015年7月12日前支付给铁保公司,双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作废,逾期额外支付违约金(三个月的保安服务费)。因超康公司未支付上述保安服务费,铁保公司遂诉至法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铁保公司按超康公司的要求,安排三名保安员为超康公司提供保安服务,超康公司依约定的标准向铁保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双方之间属保安服务合同关系。超康公司辩称将保安服务承包给自然人王虎,并非本案的铁保公司,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铁保公司依约定安排了三名保安员到超康公司处为超康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超康公司接受铁保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后,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约定的保安服务费,有铁保公司提交的欠条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超康公司拖欠铁保公司43120元保安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据此,对铁保公司要求超康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4312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康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保安服务费,铁保公司要求超康公司支付违约金,超康公司依法应向铁保公司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超康公司出具的欠条约定的违约金为三个月保安服务费即25200元,超康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至本金的20%即8624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铁保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过错,是守约的一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因超康公司违约给铁保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超康公司应支付铁保公司的违约金为本金43120元的30%(即12936元)。对铁保公司请求的违约金超出12936元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超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铁保公司保安服务费43120元。二、超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铁保公司违约金12936元。三、驳回铁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4元(铁保公司已预交),由铁保公司负担135元,超康公司负担619元。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除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超康公司在二审中确认,其对一审认定的尚欠保安服务费的数额为43120元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为保安服务合同纠纷。超康公司在二审中确认,其对一审认定的尚欠保安服务费的数额为4312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本案是否应追加王虎为当事人;二、一审按保安服务费本金的30%判决超康公司向铁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关于争议焦点一,王虎是铁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超康公司联系保安业务、安排保安人员向超康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并收取相关保安费用等行为均是代表铁保公司,该行为是铁保公司的职务行为,铁保公司应对王虎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以铁保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参加诉讼并无不当,超康公司上诉请求将王虎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超康公司在向铁保公司出具的欠条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三个月保安服务费即25200元,原审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因超康公司违约给铁保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本金43120元的30%即12936元,并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超康公司关于一审酌定30%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超康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元,由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翁  艳  玲审判员 尤  武  雄审判员 琚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惠惠(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