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宋五峰与靳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五峰,靳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宋五峰,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靳黎波,男,汉族,农民。宋五峰申请执行靳黎波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靳黎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1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