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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兰兰与杨三凤、李占元、李利平、王燕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兰,杨三凤,李占元,李利平,王燕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3986号原告:张兰兰,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男,1955年4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三凤,女,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李占元,男,194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上。被告:李利平,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燕珍,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涛,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兰兰与被告杨三凤、李占元、李利平、王燕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兰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