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陕西怡美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怡美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力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怡美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怡美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校长陈金炆涉嫌以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该机关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