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乔某甲与吕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甲,吕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3475号原告:乔某甲,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乙(乔某甲弟弟),住德惠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某某,住德惠市。原告乔某甲与被告吕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68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0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被告应给付原告应分的财产10万元,并出具了欠据一枚。约定2015年年底还清,后被告只给付原告32000元,剩余欠款68000元至今未付。吕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乔某甲与吕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6月10日约定,吕某某给付乔某甲10万元,由吕某某为乔某甲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5年年底还清。后吕某某分三次付给乔某甲32000元,余款68000元至今未付。双方于2015年6月11日经政府登记离婚。庭审中乔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乙表示,吕某某给付乔某甲32000元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最后一次应当是在2016年6月份之前,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要求吕某某支付尚欠款68000元的逾期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乔某甲提供了欠条一枚、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一份、录音光盘一张。本院认为,乔某甲与吕某某在离婚时约定由吕某某给付乔某甲10万元,并由吕某某为乔某甲出具了欠据。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应当按约定履行。逾期履行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乔某甲欠款68000元,同时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此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吕某某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