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占德与任文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德,任文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006号原告刘占德,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孙桂芹(系原告妻子)1951年6月29日出生,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司文玉,汤头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11100117.被告任文儒,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任万银(系被儿)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德与被告任文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海宇人民陪审员 金国瑞人民陪审员 尹晓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焕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