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442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振,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赵钰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丰田汽车一辆(购买价8.5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14日生育男孩赵钰轩;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父母对原、被告之间的事情干涉过多,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日益尖锐;2016年5月,原告已怀孕5个月时,被告及其父母强行要求原告终止妊娠,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身体伤害,原告在术后恢复期间,被告及其家人也没有给原告基本的生活照料,从2016年7月26日起,原告已回娘家居住,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和生育孩子、原告在被告及家人的要求下于2016年5月终止妊娠、原告回娘家居住的时间等情况均属实,被告也承认其父母对原、被告的生活有过多的干涉,但否认原告诉称的其余事实,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还有儿子需要原告的照料,只要父母不干涉原、被告的生活,夫妻感情完全可以和好,不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14日生育男孩赵钰轩、原告在被告及家人的要求下于2016年5月终止妊娠、原告自2016年7月26日回居娘屋等事实,原、被告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原、被告因中止妊娠之事发生矛盾后,没有及时、合理的协调处理,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不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希望与原告调解和好,坚持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均遭被告否认,且均不是法律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上述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在被告不愿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的情况下,原、被告之间还有和好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