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653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刑初653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6]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8月3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良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8日下午5时2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为湘AMXX**小轿车从大浏高速公路本市沿溪出口驶出高速公路,行驶至S309道路交叉路口时,遇本市古港镇花城村村民肖某某未戴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戴某某由西往东经过路口,因被告人王某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且避让措施不当,而肖某某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致使两车相撞,导致发生肖某某、戴某某因交通事故颅脑损伤,两人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故事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及乘客冯某某均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次日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2016年2月16日,浏阳市公安子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浏公交认[2016]02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经过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来车行,且避让不当,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肖某某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且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支付了两被害人的医疗费6000元,直接赔偿两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两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27392.2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赔偿计算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冯某某、肖某甲的证言;车辆事故痕迹鉴定书、尸表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过失犯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服从其所在基层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鹏飞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人民陪审员  刘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