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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与徐晓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徐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64183-3。法定代表人:孙长春。住所: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小渔村旁1号院坝围墙内。委托代理人:薛小强,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徐晓冬,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在申请执行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房管,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法院执���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