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星程工贸有限公司与泉州富丽特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星程工贸有限公司,泉州富丽特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星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三屋A3-1、A3-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9808199-6。法定代表人孙燕鹏,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泉州富丽特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苏内中泰集控区,组织机构代码:55958540-9。法定代表人林文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富丽特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富丽特石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厦门星程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385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1元、执行费人民币4008元,但被执行人泉州富丽特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泉州富丽特石业有限公司有机械设备一批被另案(2015)南执字第2300号查封,查无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信息;2、于2016年02月24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泉州富丽特石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3、于2015年11月9日因另案(2015)南执字第2300号对泉州富丽特石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机械设备等财产实施查封。经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三次公开拍卖,上述拍卖标的物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流拍后各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现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