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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5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京兰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京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067号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法定代表人:金勇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被告:徐京兰,女,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京兰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案一审终审。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全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