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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6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廷聪与柳必顺、范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廷聪,柳必顺,范良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6民初958号原告夏廷聪,女,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柳必顺,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范良菊,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原告夏廷聪诉被告柳必顺、范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夏廷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必顺、范良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廷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2日,被告柳必顺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底,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2016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被告柳必顺、范良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待证原告的身份情况;二、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待证两被告的身份情况;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待证两被告系夫妻;四、领(付)款凭证一份,待证被告柳必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当庭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2日,被告柳必顺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夏廷聪借款,并向原告出具领(付)款凭证一份,用途栏载明“向定聪借到人民币拾万元整利息按1分6厘计算”。被告柳必顺在领款人栏签字捺印。至今被告柳必顺未归还借款。另查明,被告柳必顺与被告范良菊系夫妻,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虽领(付)款凭证中写明系向“定聪”借款,出借主体的姓名与原告身份证中的姓名不一致,但是原告持有债权凭证原件,且两被告未就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本院认定夏廷聪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夏廷聪与被告柳必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柳必顺取得原告的借款后,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柳必顺至今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柳必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按照月利率1.6%计算,因领(付)款凭证未注明此利息为年利率还是月利率,根据民间借贷实践并结合本案实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柳必顺约定的利息系按照月利率1.6%计算,原告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柳必顺、范良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范良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借款为被告柳必顺的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案涉借款应认定为被告柳必顺、范良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范良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必顺、范良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廷聪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柳必顺、范良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郎文盈人民陪审员  吴通林人民陪审员  蔡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