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立业、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业,刘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265号申请人:王立业,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王艳艳,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宇,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立业与被申请人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立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共计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立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今后案件的审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宇的银行存款共计10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王立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