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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东莞市启明鞋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东莞市启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777号申请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大道188号旗峰花园1座18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5645631-5。负责人:蔡建东,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蔡建东,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旭,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申请人:东莞市启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村莞太路51号厚达工业园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K4DP9Q。法定代表人:韩交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诉被申请人东莞市启明鞋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启明鞋业有限公司25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启明鞋业有限公司25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