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定秀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定秀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刑初3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定秀,女,生于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居住地: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6月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6)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定秀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旭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定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唐定秀在其承租的开州区XX社区XX路XX号门市内容留失足妇女进行卖淫嫖娼,并向失足妇女收取每次5元至10元不等的报酬。同年5月21日,失足妇女吴某某、彭某某与周某某、卢某某在门市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民警查获。2016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唐定秀主动到开州区公安局汉丰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定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案件相关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吴某某、彭某某、卢某某、周某某、赵某1、赵某2、柳某的证言;被告人唐定秀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定秀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定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定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唐定秀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定秀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