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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田安与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安,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02民初1585号原告:田安,男,194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朔州市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朔城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俊旺,职务,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田安与被告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被告法定代表人田俊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499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承包被告长沟土地7.69亩。此地在2014年因七里河河道综合治理被征用,共计补偿499850元,现补偿款存于村委会账户。原告在领款时,村委会告知��该款与他人有纠葛拒不支付。原告认为,政府给原告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享有土地承包权,其土地补偿款应归我所有。现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补偿款499850元。被告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完全属实。在土地征用时,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凡因土地补偿款发生家庭矛盾的暂不支付,因诉争的土地一直由原告四弟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为此,原告与其四弟发生纠纷,故一直未支付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原告作为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村民承包了该村25.87亩土地,其中包括北长沟7.69亩。后因原告年老体弱该承包地由原告四弟耕种。2013年北长沟7.69亩土地在政府七里河综合治理工程中被征用,应获得补偿款499850元,为此,原告与其四弟发生纠��,被告对该补偿款一直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土地补偿的获得是依据所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而不是以实际耕种为依据。被告以原告未实际耕种与他人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于法无据。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田安土地补偿款499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8元,由被告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 海人民陪审员  曹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鲍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