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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市宇曦机械有限公司,杨文忠,江庆东,祝友华,赵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市宇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文忠,男,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江庆东,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祝友华,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赵咏梅,住襄阳市樊城区。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三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襄阳市宇曦机械有限公司、杨文忠、江庆东、祝友华、赵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三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