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金广勇、金宝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广勇,金宝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3201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宝新民,孟家院信用社主任。被告金广勇被告金宝峰本院审理的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金广勇、金宝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