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1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北京华海兴盛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杨俐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海兴盛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俐聆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2455号原告:北京华海兴盛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源路12号。法定代表人:赵长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玲,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北京华海兴盛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杨俐聆,女,1961年9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山(被告杨俐聆之夫),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北京华海兴盛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兴盛公司)诉被告杨俐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海兴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玲、被告杨俐聆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传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海兴盛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杨俐聆:1.支付原告供暖费11,641.5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2011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为被告所有的北京市西红门镇九龙山庄小区三区3号楼2单元101室提供供暖服务,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7.61平方米,供暖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供暖季30元,被告杨俐聆未交纳上述期间的供暖费。本院认为,原告华海兴盛公司向被告杨俐聆提供供暖服务,被告杨俐聆应当向原告华海兴盛公司支付供暖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俐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海兴盛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暖费11,641.5元。如果被告杨俐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元,由被告杨俐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党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