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荣林诉刘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林,陈广香,刘为佳,上海欧颂投资管理事务所,上海赛纳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朝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夯淼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刘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冉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齐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5号原告沈荣林,男,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文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香,女,193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为佳,男,199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欧颂投资管理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25号中亚大楼201室。投资人刘桂霞。被告上海赛纳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61号214室。法定代表人蒋凌。被告上海朝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1幢1037室。法定代表人李铁峰。被告上海夯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大街588号1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刘桂霞。被告上海刘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25号中亚大楼2幢110室。法定代表人刘桂霞。被告上海冉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大街588号3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桂霞。被告上海齐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25号中亚大楼2幢105室。法定代表人奚根全。原告沈荣林诉被告刘桂霞(已故,其法定继承人为母亲陈广香、儿子刘为佳)、刘为佳、上海欧颂投资管理事务所、上海赛纳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朝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夯淼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刘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冉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齐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沈荣林提供作为保全担保的权利人上海XX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原告沈荣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原告沈荣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权利人上海XX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