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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63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5楼。负责人:吴传辉,总经理。被申请人:赵某某,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房。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刘某某提供担保,保险金额76万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刘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大峰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