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3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咸水沽镇红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0386606-X。法定代表人李建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雷聪,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丁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高伟,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代理审判员 荣月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