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李伏茂、胡呈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李伏茂,胡呈开,黄显平,黄显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9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负责人:郑向东。被执行人:李伏茂。被执行人:胡呈开。被执行人:黄显平。被执行人:黄显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伏茂、胡呈开、黄显平、黄显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6)闽092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显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如建审 判 员 俞彦科代理审判员 廖娇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登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