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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兰香与崔晓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香,崔晓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147号原告:刘兰香,女,1978年1月9日生,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晓燕,女,1979年8月2日生,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夏建平,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香与被告崔晓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兰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兰香负担。审 判 长 颜 路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周语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南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