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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代洪昌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洪昌,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465号原告:代洪昌,男,吉林省洮南市。委托代理人:吕昌华,西安区太安法服务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源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海鹏,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素娟,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洪昌诉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洪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由原告代洪昌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君人民陪审员  李茂志人民陪审员  初继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享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