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孙拴润合同纠纷一案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孙拴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80年1月23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孙拴润,男,1960年1月13日生,寿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申请执行孙拴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晋0725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拴润应给付王军安装费58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山西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被执行人孙拴润的户口信息,查无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