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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孙拴润合同纠纷一案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孙拴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80年1月23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孙拴润,男,1960年1月13日生,寿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申请执行孙拴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晋0725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拴润应给付王军安装费58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山西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被执行人孙拴润的户口信息,查无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