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怀志与益阳兴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怀志,益阳兴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黄怀志被执行人益阳兴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孝芳。申请执行人黄怀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益阳兴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5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益阳兴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益阳兴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益阳兴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入人民币10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邱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