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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3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石洪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新,石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23财保42号申请人张建新,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牧民。被申请人石洪波,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建新因与被申请人石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洪波驾驶的捷达牌小轿车予以扣押,并用其自己的存款10000元(开户行:达茂旗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石洪波驾驶的捷达牌小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英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