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兰李荣与陈信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李荣,陈信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3036号原告:兰李荣,男,1974年3月1日出生,畲族,住霞浦县。被告:陈信龙,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兰李荣与被告陈信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信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李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模板工钱人民币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安装模板师傅,2014年农历8月中旬,被告建房时雇请原告安装模板,承诺至工程结束时结算。工程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安装模板工钱15000元,被告没有支付,答复在年底前付清,但结果分文未付。原告讨款时,被告又说正月付,过2个月原告又向被告催讨,被告又是推脱,至今已2年多一分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被告陈信龙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提交证据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农历8月中旬,被告雇请原告安装建房模板。工程结束时,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安装模板工钱15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兰李荣2014年模板工钱壹万五千元整”。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模板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模板款1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信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兰李荣模板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陈信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