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胥光涛,胥豪书与重庆中富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豪书,胥光涛,重庆中富夏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479号原告:胥豪书,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胥光涛,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中富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仙女路62号。法定代表人:张玮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胥豪书、胥光涛与被告重庆中富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胥豪书、胥光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胥豪书、胥光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