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楠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068号原告张楠,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昌盛路东水源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楠与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后为18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巍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