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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4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玉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4628号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3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011811。法定代表人赖义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守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英,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俊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