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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昆明双浚草海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昆明双浚草海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78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1953年10月17日生,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务农,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昆明双浚草海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观景路22号。法定代表人肖雪冰,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9285135—5。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与被执行人昆明双浚草海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人支付了案涉的人民币71023元,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西法民初字第5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