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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潘云伟诉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云伟,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300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潘云伟。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余波。原告潘云伟诉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于1993年与合江县邮电局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因企业改制重组于2009年将劳动关系变更到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至今。2016年4月被告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将原告从原本的合江县揽投部调动至龙马潭区揽投部。原告认为岗位变动给其工作生活带来困难,未到新岗位报道。2016年6月1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8月3日原告向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5月、6月不足部分工资4091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经济补偿金未得到支持,原告便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5月、6月不足部分工资4091元、经济补偿金60009.9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属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所在地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同时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泸州市合江县,因此本案依法不属干本院管辖,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或者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具备本案的管辖权。为便于当事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伍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