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8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闫成强与幸树茂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成强,幸树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832号申请执行人闫成强。委托代理人王学连,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存,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幸树茂。关于申请执行人闫成强与被执行人幸树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字96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退伙费17000元(人民币,下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17000元,按日0.175‰,自2016年8月24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付清执行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1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414.73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155元后,将执行款17259.73元转账支付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字9648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55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字964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勇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泽斌第2页共2页 搜索“”